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情况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情况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萧山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1月4日
萧山独生子女家庭参保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进程,进一步完善**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特制定《杭州市萧山区独生子女家庭参保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本实施细则旨在为萧山区户籍并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提供经济补助。
第二条 享受对象
(一)第一类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2、1*3年以来未违***多生子女,或没有在有子女的情况下非***收养,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亡现无子女;
3、具有本区户籍,且自2018年1月1日(含)至申请当年均具有本区户籍,中间无户籍迁移(区外)记录;
4、领取养老金情况,符合以下任一社保条件:
(1)2017年12月31日(含)前在萧山区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在市级(杭州市)的统筹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2017年12月31日(含)前在萧山区社保有累计120个月以上的养老缴费记录;
(3)2018年1月1日(含)以后享受市级(杭州市)的统筹区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且在本区征地农转非人员;
(4)在本区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5、未享受过萧山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相关补助。
(二)第二类对象
已享受萧山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相关补助,但补助金未达到4800元的。
本条款所称「子女」,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现存子女数包括本人现存的生育子女(含送养、寄养、离婚判随前配偶的子女)、现存的收养(含1992年4月1日《收养***》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和现存的继子女。再婚时一方随带未成年子女(不满十八周岁)的确定为继子女。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申请对象
(一)已享受**出资**生育参保的,或已享受萧山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相关补助累计达到4800元的;
(二)正在享受特扶、奖扶的;
(三)未婚单亲收养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期的。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在下一次发放参保补贴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一)***亡的;
(二)再生育或收养的;
(三)户口迁出本区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
第五条 兑现方式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人员,分以下三种方式兑现:
(一) 第一类对象,经本人申请、村社受理、镇街初审、区级部门审核通过后,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发放960元,分五年实施,共计发放4800元参保补贴。
(二) 凡符合本政策第一类对象,且出生年月在1958年1月1日(含)-1959年12月31日(含)之间的,经本人申请,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4800元。
(三) 第二类对象,2017年及以前已享受萧山区独生子女家庭参保优惠政策的,且补助金不足4800元的,一次性补足。
第六条 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参保补贴政策所需的经费全部由区财政承担,区财政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二)参保补贴政策补助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三)对在申报、审批、发放过程中弄虚作***或以其他手段***取补助的,追缴其非***所得外,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在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要求,按上级政策执行,如遇政策明确规定的各项条件中出现缺失情况,导致政策执行受阻,则该政策不予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萧山区卫生健康局最终解释
第一条 基本原则
本实施细则旨在为萧山区户籍并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提供经济补助。
第二条 享受对象
(一)第一类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2、1*3年以来未违***多生子女,或没有在有子女的情况下非***收养,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亡现无子女;
3、具有本区户籍,且自2018年1月1日(含)至申请当年均具有本区户籍,中间无户籍迁移(区外)记录;
4、领取养老金情况,符合以下任一社保条件:
(1)2017年12月31日(含)前在萧山区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在市级(杭州市)的统筹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2017年12月31日(含)前在萧山区社保有累计120个月以上的养老缴费记录;
(3)2018年1月1日(含)以后享受市级(杭州市)的统筹区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且在本区征地农转非人员;
(4)在本区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5、未享受过萧山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相关补助。
(二)第二类对象
已享受萧山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相关补助,但补助金未达到4800元的。
本条款所称「子女」,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现存子女数包括本人现存的生育子女(含送养、寄养、离婚判随前配偶的子女)、现存的收养(含1992年4月1日《收养***》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和现存的继子女。再婚时一方随带未成年子女(不满十八周岁)的确定为继子女。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申请对象
(一)已享受**出资**生育参保的,或已享受萧山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相关补助累计达到4800元的;
(二)正在享受特扶、奖扶的;
(三)未婚单亲收养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期的。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在下一次发放参保补贴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一)***亡的;
(二)再生育或收养的;
(三)户口迁出本区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
第五条 兑现方式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人员,分以下三种方式兑现:
(一) 第一类对象,经本人申请、村社受理、镇街初审、区级部门审核通过后,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发放960元,分五年实施,共计发放4800元参保补贴。
(二) 凡符合本政策第一类对象,且出生年月在1958年1月1日(含)-1959年12月31日(含)之间的,经本人申请,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4800元。
(三) 第二类对象,2017年及以前已享受萧山区独生子女家庭参保优惠政策的,且补助金不足4800元的,一次性补足。
第六条 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参保补贴政策所需的经费全部由区财政承担,区财政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二)参保补贴政策补助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三)对在申报、审批、发放过程中弄虚作***或以其他手段***取补助的,追缴其非***所得外,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在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要求,按上级政策执行,如遇政策明确规定的各项条件中出现缺失情况,导致政策执行受阻,则该政策不予执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情况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情况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